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請助學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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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請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及協助特殊教育學生
    學習,並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就讀本市特殊學校、高中、高職、國中、國小之特殊
    教育學生(身心障礙類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市鑑輔會鑑定
    安置之學生)。

三、申請資格:
  (一)學習表現良好之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生。
  (二)社會局核定低收入戶之特殊教育學生。

四、申請名額及金額:每學年二、○○○名,每名助學金新台幣
    二、○○○元整。

五、申請時間:
  (一)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學生或家長填妥申請表,於每年十月
      二十八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各校彙整相關資料,於十一月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六、助學金審核: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辦理。

七、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及獎助學金者(不含減免學雜費、私立高中職學雜費補助、身心障礙者津貼及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助學金。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另訂之。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