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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請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及協助特殊教育學生 二、申請對象:就讀本市特殊學校、高中、高職、國中、國小之特殊 三、申請資格: 四、申請名額及金額:每學年二、○○○名,每名助學金新台幣 五、申請時間: 六、助學金審核: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辦理。 七、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及獎助學金者(不含減免學雜費、私立高中職學雜費補助、身心障礙者津貼及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助學金。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另訂之。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