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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實施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本市國民教育階段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落實特殊教育法之精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暨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國小部)或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不含附設幼稚園)並符合申請條件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申請條件:申請者應兼具以下三項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無法自行上下學。 (三)未搭乘特教專車。 四、交通補助費每生每日以四十元為上限,並以實際上課日數計(不含寒暑假到校日期)。每年度交通補助費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局該年度預算編列額度為原則,必要時得調整每生每日之補助金額。 五、交通補助費每年分二次申請,各校上半年於六月三十日前申請該 六、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費申辦程序為: (一)由家長提出申請。 (二)各校自行審核申請學生是否符合本要點申請條件。 (三)再由各校分別於上、下半年申請期限前檢齊下列資料送本局審 2.代收代付款帳戶帳號(含銀行名、分行名、完整帳號)。 3.領據。 (四)本局審核通過後辦理撥款,再由學校轉發申請之學生。 七、本要點經本局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