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
臺北市九十五學年度入學之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10月2日 北市教國字第09537619600號函頒
三 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六 評量學生成績,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
七 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九 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式。
十一 學習領域之評量方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
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89年6月27日府法三字第8905346900號函頒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者。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 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評估小組評估有接受特殊教育需要者。
第六條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依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需求,予以適當評量,其成績計算並予彈性處理。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計畫
90年8月7日北市教五字第9025904800號函
91年9月25日北市教五字第09137549100號函
三、服務對象:
(一)就讀普通班之特殊教育學生。
(二)特殊教育學生之家長及普通教師。
七、成績考查:
(一)平時考查: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資源教學時,應設計學生平時考查評量表,隨時紀錄學生學習情況;平時考查評量結果做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成績(外加課程與原課程之平時成績依授課節數平均計算)。
(二)定期考查:學生如在身障資源班參加定期考查,其成績應換算為普通班成績,如需登錄資源班考查成績時,應在成績單上註明為資源班考查成績。
申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