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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本站僅以國民小學與幼稚教育之相關法規為主

資料蒐集自台北市教育網路中心與市教師會網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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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72)參字第一六七九一號令訂定發布
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台八十五教字第一一五二四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八日
教育部台(85)參字第八五五○四四○六號令
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幼稚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為幼稚園。

第三條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所在
        地地名。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該國民
        小學之校名。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實驗幼稚園,其名稱應
        冠以該機構之名稱。私立幼稚園之名稱,比照前項之規定辦
        理。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幼稚園,不得以同名同音命
        名。

第四條 幼稚園之教學應依幼稚教育課程標準辦理,如有實施特殊教
        育之必要時,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置特殊教
        育班級。

第五條 私立幼稚園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設董事會者,其董事
        會應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董事名額五人至十一人,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二、第一任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遴選適
            當人員充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三、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應檢同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備: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董事名冊。
            (三)董事受聘同意書。
            (四)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制訂及修訂。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園長之選聘及解聘。
            (四)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六)經資之籌措。
            (七)預算決算之審核。
            (八)財務之監督。
        五、董事會每學期應開常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董
            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

第六條 私立幼稚園依本法第六條之規定籌設完竣後,由設立機關、
        團體或創辦人檢具左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立案:
        一、園則:包括兒童之人數、班級數、兒童入園出園之手續
            及免費名額等。
        二、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五年以上經公
            證之契約。
        三、園舍平面圖及設備一覽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屬財團法人者,以法人名義專戶
      儲存;非屬財團法人者,應以負責人,並列幼稚園名義
      專戶儲存。
        六、園長及教職員名冊。

第七條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
        幼稚園行政組織,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八條 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
        不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
    序利用同址第二層、第三層房屋。

第九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所為之捐贈,應由接受損贈之幼稚園開具捐
        贈之項目與數額連同捐贈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
        核屬實後,依規定報請獎勵。

第十條 私立幼稚園園址遷移,應先由董事會或負責人開具左列事項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一、擬遷往之園址、面積、園舍平面圖。
        二、園舍及設備一覽表。
        三、園址及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
      契約。

第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
          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
          )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

第十二條 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勒令停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派員監督其董事會或負責人清理結束事務。
          二、私立幼稚園自請停辦者,應由董事會或負責人申敘停
              辦理由,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十三條 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
          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
          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於私立幼
          稚園準用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台北市力行國小教師會 Taipei Lixing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