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關於本會][教育法規][教學分享][相關網站][網站地圖][力行國小]

 

本站僅以國民小學與幼稚教育之相關法規為主

資料蒐集自台北市教育網路中心與市教師會網站等等

[首頁][教育法規][教師相關法規][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83)參字第○六二七一五號

    修正「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十四條條文。

    附「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十四條條文。

    部 長  郭  為  藩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台(83)參字第○六二七一五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四條 具有本辦法第八、九、十一各條規定學歷資格,而未修教育專業科目學

              分者,如應聘擔任中等學校教師時,得登記為試用教師。但省、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權責視地區性質、科目需求、師資供需等實際情況,

              以專案方式規定試用教師科目之範圍及其適用中等學校之種類。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各有關學校應依規定甄選合格教師後,如有

              餘額,方得公開甄選試用教師之進用。試用教師試用期限,最多為七年

              ,期滿仍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不予續聘。

 

台北市力行國小教師會 Taipei Lixing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 Association